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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经营管理新规重点整治销售误导
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作者: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寿险营销员并不是保险公司员工,长期以来各公司注重对营销员的绩效考核但忽视对其服务质量管理,导致部分营销员在宣传产品、解释条款、签单流程等方面缺乏足够约束,违规误导消费者。此次征求意见稿,突出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


  一些营销员常以印有公司标识的“红利说明书”招徕客户,其实这些夸大其词的资料或是分支机构印刷,或是营销员私自印制,不具合同效力。鉴于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销售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统一集中印制管理,省级分公司印发时应取得总公司授权,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及中介代理等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销售宣传资料。

  已经深入居民社区的保险产品说明会、财富联谊会中,不乏营销员攒起来的“草台班子”,保险公司并不知情。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说明会档案材料管理制度,将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讲解课件、宣传材料、参会客户人数及签单情况等材料存档备查,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许多营销员并不具备销售复杂保险产品的能力,常引发保险纠纷。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诚信教育等专项培训。此外,为保证客户有获得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权威渠道”,保险公司应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保险推销电话扰民曾一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之前叫停营销员私打电话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自建电话呼叫中心或者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时,应使用专业通话设备,如客户明确拒绝,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半年内不得再次拨打。

 

保险公司对电话销售要建立监听和自查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要求营销员在推销、签单过程中,除了向客户提供投保单和格式条款,还应向客户出示相关材料: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产品,应向客户说明犹豫期权利和时限;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向客户解释产品说明书和提示书内容;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定额给付与费用补偿的区别、是否有免赔额及疾病观察期等,并对其中的医学术语做出必要解释。

  有消费者反映,以前曾经投保过的公司打来销售电话后,银行账户上就被扣了保费,但是否应允自己又口说无凭,投诉无果。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电话销售要建立监听和自查制度。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费的,如扣款前不再向客户书面确认,应明确告知客户以电话录音为扣款依据。

 

机构违规最高罚3万,专家认为对负责人惩罚“不够狠”


  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指出,征求意见稿对营销环节规定较为具体,操作性强,但对保险公司经营方面的笔墨较少,并且与之前的相关文件有表述不一致的地方。是交叉关系还是替代关系?还应做出说明。比如对于团体险的参保人数,征求意见稿明确“3人以上”,但之前文件规定为“5人以上”。“团体险参保人数门槛不宜过低,这不符合团险折扣的财务原理,会在经营中引发道德风险,扰乱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营销员违规两次吊销执照,保险机构违规最高被罚3万元。朱铭来认为,对机构负责人的惩罚还“不够狠”,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应加大问责力度,比如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行业通报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保险给付金额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有关,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关于人身伤害残疾等级划分,目前尚无统一标准,使许多投保人意外致残后却拿不到赔款。对此朱铭来呼吁,应早日整合配套相关制度规定。